一個詭異的規律:P2P、O2O、C2B、C2C……不知從何時開始,許多我們耳熟能詳的互聯網企業在向資方業界詳解業務時,往往滿嘴都是P、O、C等大寫字母,“高洋上”之氣滿布全場……
等到出了質量問題或者法律風險時,廣告也不念了,英文也不提了,就剩下“2”了。
近期一則專車司機撞人新聞引起熱議。整個事件簡要敘述為:一位滴滴專車司機工作期間撞了電動自行車,對方受傷不輕,并將租車公司、勞務公司、滴滴公司、保險公司、司機一齊上告。勞務、租車公司說人和車都是送到滴滴那去的,后者應擔責。
面對三方所指,滴滴搬出了近年來互聯網企業最強大的免責武器——我們只是平臺。在本菜鳥看來,這句話好像開了“無敵”。
按照滴滴方面的說法,其僅為一個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臺,撮合兩方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本菜鳥查閱滴滴法律責任條款時,確實查到有這么一條:無論在任 何情況下,由于使用滴滴打車上的信息或由滴滴打車軟件鏈接的信息,對用戶或者第三方造成任何的損失或損害,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套用到此案中就是:人 是勞務的,車有交強險,二者都不是滴滴的,所以不用陪。
這篇在注冊時右下角一小行位置點開才能看到的數千字條文,是目前滴滴方面所出具的主要法律解釋。但在這起“專車”責任歸屬案件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滴滴收取的風險資金。
這是筆什么錢?如果滴滴在整個“車+人”的環節中只扮演“2”的角色,這筆錢算是信息服務費用么?從這筆資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發生后的理賠”的 用途描述來看,明顯不是;這是保險么?從勞務公司方的表述可以得知,這個資金池是由滴滴公司掌握,并無第三方托管,也不是。
按照“每一單就收取1元”的說法計算,自今年年初時起,滴滴專車、快車的日訂單量早已突破百萬,峰值可近千萬。由此說來,此資金池規模或許不是小數。
但也另一種可能:有的私家車司機可能并沒有繳納。所以盡管訂單量超大,這筆資金也不至于“日進斗金”。但無論如何,本菜鳥都很想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滴滴會將其“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發生后的理賠”?
單單一筆“小”錢,就細思恐極。
當前,以“平臺”為名行事在互聯網金融、在線餐飲、各類O2O服務中屢見不鮮,網約專車服務更是身兼P2P、O2O、B2C等多重特征的新模式。平臺理論 上只做信息交流的事,實際上卻占有了用戶信息這樣最有價值的數據,甚至不惜各種“燒錢大戰”。但一出事故就站穩平臺姿態,摘清自己,一改往日的高調。
隨著專車新政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未來若落地實行“專車”將歸入出租車監管范圍,到時候,這個“無敵”還開得起來么?
順便一提,近日滴滴有個新業務“X計劃”弄出不少玄虛,APP頁面上已特意留出位置,還搞了個倒計時準備幾天后推出。
本菜鳥真希望這業務能是個“滴滴保險”,而不是“三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