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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管員不得從事具體執法工作 城管嚴禁隨意強制執法

2016-01-01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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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近日印發,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層面首次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出專項 部署。細則中規定,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中央首次對城管執法工作進行綜合部署,2017年底實現市、縣城市管理領域機構綜合設置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近日印發,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層面首次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出專項部署。意見共8條、36款。根據部署,到2017年 底,實現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

    1 主管部門

    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后,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2 協管隊伍

    協管人員數量不超在編人員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

    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并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 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后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3 權責清單

    建立權責清單公開處罰標準

    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

    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 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并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4 執法制度

    拒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

    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

    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

    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5 執法方式

    嚴禁隨意采取強制執法措施

    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采取強制執法措施。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

    6 經費投入

    城管經費不與罰沒收入掛鉤

    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

    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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