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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明日施行 出警記錄是最重要證據

2016-03-01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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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將于明日施行,增設人身安全保護令、警方告誡書可作證據等條款都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

    長期以來,認定難是司法實踐中處理涉家暴案件的最大障礙。如何利用新法對家暴“說不”?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專門召開通報會。法官支招,遇到家暴后及時報警,出警記錄可成為最重要證據。同時,聊天記錄、微信等電子信息證據也可能被采納。

    警方記錄成勝訴關鍵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結婚十余年,去年1月,王女士就曾起訴過離婚,后申請撤訴。沒過幾個月,李先生酒后動手,讓王女士徹底對他失望,再次向法院起訴。

    家暴發生在家里,也沒有旁人作證,怎么才能證明?王女士很有取證意識,她立即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后了解到,因李先生出外喝酒的問題,二人發生爭吵。李先生用拳頭打了妻子右太陽穴部一拳后離開。

    這一接處警記錄成為案件勝敗的關鍵。法院認為,從中反映出李先生存在喝酒及實施暴力的情況。雙方夫妻矛盾一直未能得到解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訴求,判決雙方離婚,兒子由王女士扶養,李先生每月支付撫育費。

    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法官告訴記者,雖然離婚訴訟中不少當事人都提出對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終能被法院認定的比例并不高。一個重要的原 因是,家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鮮有目擊證人,而作證的往往是一方親屬,因存在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而且實施暴力行為與訴訟通常間隔一段時間,施暴痕跡 難以查證。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歷或傷痕照片,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為配偶暴力所致。

    “鑒于受害方舉證的困難,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會積極協助調取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作為認定依據之一。此案中的王女士就是非常明智的及時報警,取得了接處警記錄這一證據。”張法官說。

    警方告誡書可作證據

    張爽法官介紹說,《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并可出 具告誡書,其中就有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因此,在遭遇家暴時,一定要及時報 警,得到警方的保護和關鍵證據。

    除了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外,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張法官建議,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強收集證據的意識。受到家暴后及時就醫,取得傷情的證據。如雙方協商解決的,可要求施暴者寫書面悔過與保證 或進行錄音錄像。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居委會、婦聯等相關單位求助。這些參與調解、幫助者的證言以及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也是認定家暴事實的有效證據之 一。

    特殊程序保護受害者

    張爽法官說,針對涉家暴離婚案件的特點,該院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注意對潛在受害者進行特殊程序保護。比如,離婚案件雖以本人親自到庭為原則, 但是有些受害者或其家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加害人的威脅,真要當庭對質,可能造成受害人心理極度恐懼。該院通常應受害人申請,充分聽取受害人陳述意見后,選 擇保護性缺席審理,開庭時由其代理人出庭等等。

    張爽法官表示,針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問題,《反家庭暴力法》還增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除了及時報警之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不過,張爽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建議公安、司法、社區、婦聯加強對工作人員有關家庭暴力干預方面的培訓,充分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發揮起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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