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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房產糾紛官司怎么打?

2016-03-23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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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李某兄弟倆的父母生前留有一套房產,父母去世后,當地面臨拆遷。李某認為,房屋屬父母遺產,其與弟弟均是繼承人,可依法分割上述遺產。但弟弟拿出了一份房產證,載明爭議房屋的產權人為弟弟,并據此主張,該產權證足以證明爭議房產并非雙方父母留下的遺產,而是其個人財產。李某認為,根據父母生前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涉案房屋的產權人應為雙方父母,弟弟無權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相關登記機構在辦理上述產權證轉移過程中審查不嚴格。但他的困惑在于:是直接提起繼承糾紛之訴確定遺產份額?還是先啟動一個行政訴訟撤銷弟弟手上的房產證而后再打繼承官司?

    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包括房屋在內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和公示方法,這也是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而產權登記又是由行政機構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且目前主要以對相對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為主,所以不能排除這種權利表象與真實的權利歸屬存在偏差的情形。如:房屋在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無權處分,低價賣給第三人,并完成過戶手續等等。

    當行政機構出具的產權證可能與事實不符,進而影響到相關權利人的民事權利時,權利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間應何去何從?物權法解釋(一)第一條和第二條給出了答案: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確認的是爭議不動產歸誰所有或者該不動產的權利是基于什么原因產生、變更、消滅的,此時應提起民事訴訟。例如李某與弟弟針對涉案房屋權屬存在的爭議,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并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弟弟提交了一份房產證,李某仍可在民事訴訟中通過提交相反證據推翻上述房產證,并請求法院查明爭議房產的真正權利人是其父母還是其弟弟,而后再以此為基礎確定能否繼承以及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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