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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計生新條例“福利”你問我答

2016-03-26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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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為沒趕上去年的晚婚假而懊悔嗎?又一大波與婚育有關的福利來了——3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的決定。這項“全面二孩”放開之后北京市出臺的細則于即日起生效。您對“婚假”“產假”的疑問,小編為您找到答案啦!

  取消晚婚假,婚假是否縮水為3天?

  不會!此前國家法律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僅享受3天婚假。職工晚婚的(男年25周歲、女年23周歲初婚),不再增加獎勵假7天。

  這次《條例》修改之后,2016年3月24日以后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即總共10天的婚假。

  刪除獨生子女獎勵假,3個月的彈性假期還有么?

  有!此前女職工除享受98天產假、30天晚育假之外,持《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增加假期1至3個月。

  本次出臺的《條例》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30天,此外,女職工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即98天(國家規定)+30天(生育獎勵)+1-3個月(單位批準彈性假期)=最多超過7個月假期。

  女職工生二胎,配偶也能享受產假么?

  能!此前北京市對于配偶二胎陪產假并未有明確規定,男職工可在配偶生一胎時享受10天陪產假。

  本次出臺的《條例》規定,在女職工享受產假時,其配偶享受的陪產假增加到15天,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再婚家庭再生育可以要“三孩”么?

  是的!而且可能不止“三孩”。

  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規條件又再生育的。

  此前北京的規定中,要求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本次《條例》實施后,再婚夫妻只要婚后未共同生育,都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還可再生一個子女。

  另外,對于有子女病殘的情況,此次《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獨生子女夫婦還能有獎勵拿么?

  當然可以!但僅限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只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可獲得如下獎勵:

  1、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每月可獲得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3、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2015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又再生育的,收回證件并取消獎勵,此前已經享受的獎勵費不用退還。現在沒領還來得及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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