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開票 稅務代收 銀行入庫 財政統管 嚴禁地方以減免排污費作為招商引資優惠條件
本報訊 湖北省近日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對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推行《湖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做出全面部署。
■環保、稅務、財政三部門聯動,規范排污費核定、征收與使用方式
湖北省以政府令形式發布《湖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將過去“排污費由環保部門負責核定和征收”改為“環保部門負責核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將“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模式改為“環保開票、稅務代收、銀行入庫、財政統管”,形成環保、稅務、財政三部門聯動的排污費核定、征收及使用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了環保部門吃排污費的問題,積極營造“誰污染、誰付費”的氛圍,建立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環保新機制。
會上,湖北省常務副省長周堅衛對貫徹實施新《辦法》做出重要講話,強調各級政府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在排污費征收政策的執行上,要保證政令暢通,不搞特殊、不講例外。堅決禁止地方保護主義,嚴禁以減免排污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事,嚴格按照法定征收范圍和標準進行征收,不得違規擅自減免排污費。對不顧大局,隨意干擾、影響排污費征收的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要及時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全省收費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土政策”干預排污收費狀況必須扭轉
近年來,湖北省在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有的地方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上,只顧眼前利益,出臺“零收費、零罰款、寧靜日”等土政策,干預排污收費;有的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減免排污費;有的地方環境監測和執法能力薄弱,存在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不正常現象;有的地方征收的排污費沒有全額上繳國庫,造成污染治理資金流失;有的地方排污費雖然征收了,但管理使用不嚴格,擅自挪作他用;有的企業環境意識淡薄,少繳、不繳、拒繳排污費現象突出。2006年,湖北省征收排污費3.4億元,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去年以來,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多次專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省委書記俞正聲、省長羅清泉明確指出要加快排污費征收方式改革,探索并完善制度,依法足額征收,嚴格管理使用,提高治污效率。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省長阮成發多次組織環保、地稅、財政、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專題研究排污費征收問題。9月9日,省長羅清泉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湖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建立環保開票、稅務代收、銀行入庫、財政統管的新管理模式
根據新《辦法》,湖北縣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者排污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數額進行核定;地方稅務機關自收到環保部門傳送的《排污費核定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書》;排污者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商業銀行足額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在收到排污費當日將資金繳入國庫,國庫管理部門在10日內將資金分別繳入中央、省、地方三級國庫,作為環保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等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
若排污者違反規定超標排放污水,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若排污者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并報政府批準,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若排污者逾期拒不繳納排污費、滯納金,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從其存款中扣繳應繳納的排污費和滯納金;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價值相當于應繳排污費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排污費和滯納金。
新《辦法》還規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應安裝而未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或安裝在線監控設備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據未使用監控設備的時間,按照未脫硫核定其二氧化硫排污量;直排污水的排污者如存在此類情況,則按監督性監測或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的最高值核定其排污量。
另外,排污費的核定與征收實行公示制度。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應按季度將核定和實際征收的排污費數額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