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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政策擦邊球?江蘇阜寧重新安置刑滿人員

2012-08-04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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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作者:網絡轉載

    新華社南京8月3日專電(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楊紹功、鄧敏)近日有網友在微博上爆料稱,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安排61名刑滿官員重新入編吃空餉或提前退休,引發網友熱議并質疑,認為此舉有悖公務員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變相腐敗。隨后,阜寧縣政府就此回應稱,重新安置刑滿人員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相關的法規依據。

    “中國網事”記者趕往阜寧進行核實調查發現,阜寧縣確在2009年發布了“阜政辦發(2009)152號”文件,對61名在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緩刑期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了重新安置,依據是“蘇人通(2004)237號”對緩刑期滿人員予以解聘辭退的非強制性要求。遭到社會的質疑后,該縣已成立由縣紀委書記王鐵根牽頭的專項調查組,對安置政策的合法性及執行過程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請求鹽城市和江蘇省有關部門對政策執行的準確性進行復核。

    網傳刑滿官員再入編,網友驚呼太荒唐

    7月30日,網友“落魄書生周筱赟”發布微博稱;“江蘇鹽城阜寧縣政府竟下文件,安排判刑領導刑滿后重新進機關入編制!人數多達61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因受賄罪被判刑。入編后或不上班吃空餉,或提前退休(判刑期算連續工齡),退休后享受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生活醫療待遇。”微博還附上了2009年阜陽縣安置緩刑期滿人員的文件和阜寧縣人民法院對其中一名緩刑人員趙某的判決書。

    微博發布后短短兩天,被轉載4萬多次,1萬多名網友跟帖評論,表達了對此事的質疑。網友“大勇1970”說:“全世界找不出第二個如此荒唐的地方政府!”網友“閻兆偉”說:“此舉動,就如同解決了貪官的后顧之憂,他們再也沒有什么可怕的了。”網友“i-looklook”說:“公務員違法已無后顧之憂,法律沒有尊嚴,只有丑陋!”有網友甚至直言當地重新安置緩刑期滿人員是“縱容官員犯罪”。

    61人編制從未取消,兩重“緩刑”后軟著陸

    “這61個人的編制從來沒有被取消過,所以不存在重新入編的情況,”阜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孫宇輝告訴“中國網事”記者,該縣確實在2009年下發了文件對61名被判緩刑期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了重新安置。但是在安置之前這些人的編制并沒有因為被判刑而取消,所以網上流傳的讓這批人重新入編的情況是不實的。此外,由于這61人屬于曾被判刑人員,他們所享受的待遇是降級的。但是,采訪過程中當地有關部門并沒有向記者出示這61人的名單,也沒有明確他們降級前后的待遇差別。

    目前該縣相關部門已經接受由縣紀委牽頭的調查組的核查,對安置的政策依據和安置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查自糾。當地多名官員向記者表示,當地政府將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加快調查核實,及時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據了解,阜寧縣自1995年以來,就一直沒有對被判緩刑期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身份進行重新定級處理。直到2003年底,這類人員累積有61名。“這些人員從1995年開始不斷提出要求,但是2009年以前歷屆政府都沒有對此事進行研究解決,”孫宇輝說,對這61名緩刑期滿人員的安置屬于該縣的歷史遺留問題。2009年,新一屆新政府專門召開常務會議,決定以“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為主要依據,對這61人予以重新安置。

    “中國網事”記者查閱“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發現,該文并沒有對緩刑期滿人員予以從輕處置的規定,而是建議針對緩刑人員,如果是公務員應當撤銷職務并辭退,如果是事業單位人員則應予以解聘或辭退。該文第三條強調,“在本文件下發(2004年11月11日)之前,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或期滿后對其身份尚未作出處理的,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按照當地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理解,正是這個“可”字給予了他們對這61人進行重新安置的依據,“按照當時的政策,這些人的問題是應當解決的,”孫宇輝說。

    據當地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重新安置的這61人中,有33人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余為機關工作人員,其中有8人曾是副科級干部。35人在2009年落實安置后即辦理退休手續,實際降級定崗定薪重新安置26人。

    針對網友反映的“吃空餉”問題,孫宇輝表示61名重新安置人員中暫時沒有發現“吃空餉”的情況。“中國網事”記者要求對網傳的部分名單情況進行核實,但是當地有關部門表示需要等調查結果出來后再行公布。

    對網傳的刑事判決書中涉及的趙某長期不上班的情況,阜寧縣環衛所所長劉萍在接受“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稱,趙某因病在外治療,已于2011年1月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環衛所已對其停發工資獎金、停繳養老醫療保險。劉萍向記者提供的趙某申請停薪留職的報告顯示,申報的原因是趙某一直患病,“不能參加所里日常工作”。“中國網事”記者了解到,從劉萍2010年到環衛所任職并發現趙某沒有上班到2011年1月為趙某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期間趙某至少有半年時間不在崗位上。

    政策下限成上限,看似有據難言合理

    “即便是有依據,這也是不合理的,”江蘇省委黨校教授、江蘇現代化研究中心主任馮志認為,按照前述“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實際是讓他們享受了又次“緩刑”(第一次是法律的寬量,第二次是法規的選擇性執行)。最終的結果是讓這61人實現了的“軟著陸”,這是導致社會輿論質疑之聲此起彼伏的主要原因。

    為什么在公務員法和地方新的人事管理規定出臺之后,仍要依據一項有悖新法規精神的舊規定來對刑滿官員進行重新安置?馮志說,按照舊法服從新法的原則,2006年國家公務員法實施之后,地方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就應該按照新法進行,與國家法律有沖突的地方規定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否則國家的法律法規便失去了權威。

    為何在部分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政策的下限卻變成了上限,讓一些地方得以鉆政策的空子打擦邊球呢?馮志認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考驗的是地方的執政水平。新時期,新老問題交織,遵法守法、依法行政應當是地方在執政過程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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