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月23~24日,我國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第四次技術協調會在京召開。包括國家環保總局、發改委、外交部、財政部等11個部委,全球環境基金、聯合國工發組織等5個國際機構,以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科學院等科研院所代表參加了會議。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POPs公約)作為削減、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重要國際環境公約,于2001年5月向各國開放簽署。從那時起,中國就已著手進行POPs的控制工作,并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成為公約締約方。
根據公約要求,締約方應首先制定國家實施計劃(NIP),以作為實施POPs削減、淘汰、控制和環境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我國政府對這一計劃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視,2003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11個部委組成的“中國POPs公約履約國家實施計劃編制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國家實施計劃制定過程中所涉及的國家宏觀管理、法規和政策、部門協調及履約前期準備工作。2005年5月,隨著公約的生效,國務院又批準成立了以NIP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的國家履約工作協調組,共同商討我國的履約大計,按公約要求全面推進履約工作。
記者了解到,在NIP文本的編制過程中,國家環保總局POPs公約履約辦在計劃編制領導小組的統一指導下,開展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為NIP的制定進行了充分的準備。這些工作包括: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各類POPs清單調查方法學;比較系統、全面地調查并了解了殺蟲劑類POPs生產、流通、使用、進出口情況;識別了潛在的二惡英類POPs的排放行業和重點企業,在抽樣實測、核準聯合國推薦的有關事項的基礎上,推算出中國二惡英類POPs的排放情況;會同國家電監會進行全國多氯聯苯清單調查;同時對一些仍在生產和已停產但現場還未清理的企業進行了抽樣調查,提出庫存、廢棄和污染場地調查方案和初步清單;全面評估了我國POPs管理機構、法規政策及相關處理、處置和替代技術;對履約工作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影響進行了分析;對新POPs組織開展了相關研究工作;綜合分析了履約障礙和問題,并對照公約要求,初步提出了我國為了履行公約義務所應采取的控制、削減和淘汰目標、戰略和行動計劃,以及履約績效評估指標。
目前,“中國POPs公約履約國家實施計劃”文本初稿已編制完成。國家環保總局POPs公約履約辦將在今年3~5月間在全國舉行5次區域性宣講、討論活動,就文本內容聽取地方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修改建議,并報國務院審批。根據公約要求,我國的POPs公約履約國家實施計劃將于今年11月提交公約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