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江鎘污染事故發生一周年之際,突發環境事故的防范和處理再次成為環保界關注的熱點。記者日前從廣東省環保局獲悉,針對這一問題,廣東省政府審議通過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預案要求,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應于1小時內上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拒不處理和處理不當的行為予以處分,甚至還將追究刑事責任。專家指出,應急預案彰顯政府治污決心。
環保專家指出,目前廣東已進入環境事故多發期,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呈上升趨勢,因環境而引發的糾紛和沖突急劇上升,突發環境事故也時有所聞。目前全省1.83萬家石油化工企業,70%在珠江三角洲沿江而建,對飲用水源安全是“很大的壓力”。如何及時防范和處理好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正成為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考驗。
根據廣東省環保局的通報,去年全省共發生污染事故32宗,其中北江鎘污染事故是建國以來廣東環保史上最大的污染事故。而今年上半年全省也發生了23起一般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經過環保部門的妥善處置均未造成重大影響,這歸功于近來廣東省不斷加強環境安全保障工作。但今年有關部門在對全省110個環境監測站的調查顯示,各地普遍缺乏快速、連續的現場監測儀器,以及應急采樣的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如去年北江事故應急初期,所有樣本需運回廣州來檢測,一次檢測來回耗時至少4個小時以上。能否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上報政府各級部門,最大限度地爭取各種應急技術支持,成了事故處理成功與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能否安全得到保護的關鍵。
此次廣東政府通過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應于1小時內上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廣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更值得一提的是,預案還詳細規定了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不當的責任追究。比如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專家指出,這些規定都充分說明了廣東政府治污的決心。(翁淑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