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近日推出《江蘇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提出需要重點實施的規劃必須進行環評,其中包括江蘇沿江開發、沿海開發和“十一五”期間的農藥產業、電力發展等12個近期重點規劃。
“方案”確定,采取兩種形式進行環評。一是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時,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開展環評,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二是在組織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時,在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評,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向審批這些專項規劃的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方案”明確規定,規劃草案未按規定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
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江蘇省強化了組織保障體系,成立了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主任(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主任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環保廳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各市也要成立相應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試點機構,統一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對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環評時弄虛作假或有失職行為,以及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進行環評的規劃草案未作環評就違法予以批準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