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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高管薪酬新增激勵收入 考核評價不合格不得領取

2014-09-03  來源: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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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記者就此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

  問:改革方案將適用哪些人員?

  答:改革方案的適用范圍確定為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問:薪酬結構是否有變化?

  答:改革方案將目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增加任期激勵收入的目的是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

  問:福利性待遇如何規范?

  答: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并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 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同時,規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問:如何進行監督?

  答:一要健全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對政策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監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和薪酬水平審核工作。

  二要健全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評價結果、補充保險等納入廠務(司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發揮公司制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的監督作用。

薪酬如何確定

  基本年薪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紤]到在不同企業任職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為體現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對他們原則上確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績效年薪

  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設置績效年薪調節系數,體現這些企業的經營難度及其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等方面的差異。

  任期激勵收入

  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

央企負責人薪酬有多高

  與同級別公務員比

  高出10多倍

  “目前副部級公務員的年平均薪酬水平大致是10多萬元,而部分央企負責人的年薪酬水平達到100多萬元。后者是前者的10多倍,兩者收入差距偏大。”人社部工資所所長劉學民說。

  他指出,央企負責人可拿到比公務員更高一些的報酬。

  與職業經理人比

  薪酬也偏高

  “2013年我國滬深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年平均薪酬水平為76.3萬元,全部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為46.1萬元。”劉學民說,“與國內職業經理人市場薪酬價位相比,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也偏高。”

  他指出,滬深市場上市公司薪酬水平是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薪酬的典型代表,其薪酬水平集中反映了市場規律。

  與城鎮職工收入比

  二三十倍

“與城鎮在崗職工的收入差距相比,央企負責人年薪也顯著偏高。”劉學民說,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企負責人試行年薪制初期,薪酬大約為12萬 元,是同期全國城鎮職工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多倍。近年來,央企負責人年薪酬水平大約是同期全國城鎮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1474元的二三十倍,可見 其薪酬水平顯著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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