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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黨紀未提“計劃生育”專家:非政策調整

2015-10-23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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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計劃生育”字眼已從《條例》中消失,有人將此視為人口政策調整的信號。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分析稱,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已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沒必要在處分條例中重復。此前新華社報道,條例修訂紀法分開,有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

  條例

  “計劃生育”字眼已“消失”

  此前,在1997年和2003年頒布實施的《條例》中,均明確了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理辦法。在21日公布的《條例》中,已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以及相應處罰條款。

  在1997年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第一百四十五條明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 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破壞計劃生育政策貫徹實施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01年,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也有了相應的改動。其中第一百六十六條明確: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實施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 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此前,一些落馬官員也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如2015年初,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被中紀委通報“雙開”。在官方通報中,朱明國涉及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也成為第一個被通報“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省部級官員。

  分析

  “黨員違反計生政策仍將處罰”

  昨日,《條例》的這一改變引起了熱議,有人口學者將此視為政策調整的信號。甚至有專家表示,這一修改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將黨員干部與計劃生育松綁。他預測,人口政策必將有重大調整。

  然而,亦有學者認為,黨紀與計劃生育政策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已經有了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就沒有必要在處分條例中重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從《條例》的規定來說,刪除“計劃生育”及其處罰條款是有道理的。原因在于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已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照“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沒有必要在《條例》中做出重復規定。

  馬懷德表示,《條例》之中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他認為,這意味著,如果黨員違反國家法律,也構成違紀行為。對此行為,還是要根據條例進行處分。因此刪除計劃生育及其處罰條款并不意味著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不予以處分。而是在追究其法律責任之外,也要根據上述規定予以處分。

馬懷德強調,因此刪除該條款是立法科學性的安排,而不是意味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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