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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上調百元

2016-07-15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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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 財政部網站報道 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昨天對外發布重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更嚴格的新規從7月1日起施行,多處修改釋放堅定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倡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重要信號。

  我國目前執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系2013年修訂實施。記者對比發現,新辦法延續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的分類、審 批和會議費管理模式,但部分條款規定更嚴格細化,旨在更好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 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介紹,新辦法進一步明確四類會議定義,更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強調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新辦法延續現有會期和規模規定,如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

  嚴格會議費開支管理,對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一類會議每人每天 760元,二類會議每人每天650元,三、四類會議每人每天550元,較現行規定均上浮100元。與2013年出臺的原標準相比,新標準只有住宿費標準有 所提高,而伙食費和其他費用標準則保持不變。另外,強調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或提供查詢,具 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對違規計劃外召開會議、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以及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明確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嚴控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會議費標準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一類會議 500 150 110 760
二類會議 400 150 100 650
三、四類會議 340 130 80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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