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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訂新規控制保本基金規模

2016-08-14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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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證監會發言人鄧舸稱,正對2010年發布實施的《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行修訂。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此次 《意見》修訂將從適度控制保本基金規模等方面做出新規定。分析稱,證監會這一決定將有利于促進保本基金更加規范發展,相關投資人和基金公司的利益也會得到 保障。

  8月12日,證監會發言人鄧舸介紹,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將適度控制保本基金規模,降低行業風險”,適度控制保本基金規模成為《意見》修訂的第一條。

  新京報記者查閱證監會發布信息看到,證監會在修訂《意見》中稱,將明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金額乘以相應風險系數后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倍。

  此外,證監會在修訂《意見》中還新增風險監控的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監控保本基金的凈值變動情況,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及時化解風險。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目前我國保本基金市場正在運作的保本基金一共有151只,總體凈值為3300億元。

  鄧舸表示,這151只保本基金產品的投資策略,擔保方式等等過去一直采用的是2010年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的《意見》中所明確的規定。

  一位基金從業人士表示,保本基金經過近6年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上述《意見》中的規定或已難以更好地保障保本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目前已發行的保本基金產品采用了連帶責任擔保方式,且多數規定了擔保方擁有無條件追索權條款。”鄧舸表示。

  此外,鄧舸還稱,這樣的保本保障安排,將由基金公司承擔最終的可能風險損失,這與基金公司的資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基金公司體系,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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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處罰兩宗案件

  8月12日,證監會表示近日依法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其中福建金森因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證監會報送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中存在虛假記載被處罰30萬元。

另一宗案件則涉及內幕交易。據證監會介紹,高揚瑜是遼寧成大擬并購中民投新能源項目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高揚瑜利用其實際 控制人“林芝華商通”賬戶買入“遼寧成大”250萬股,成交金額4657.85萬元,獲利10.29萬元。證監會稱,高揚瑜該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定,被 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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