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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取消

2016-08-27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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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2016年第45號公告,規定自9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

  公告要求,自9月1日起,取消商務主管部門對加工貿易合同審批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轉內銷審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再簽發《加工貿易 業務批準證》、《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批準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不再簽 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準證》。

  對于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到海關辦理加工 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許可證件,并按《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中列名的稅目范圍進行手冊設立(變更)。涉及禁 止或限制開展加工貿易商品的,企業應在取得商務部批準文件后到海關辦理有關業務。

  公告表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轉內銷的,海關依法征收稅款和緩稅利息。進口料件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 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加工貿易項下關稅配額農產品辦理內銷手續時,海關驗核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的關稅配額證原件或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配額 證原件,按關稅配額稅率或關稅配額外暫定優惠關稅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無一般貿易配額證的,按關稅配額外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

  新聞鏈接

  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

  五部門聯手調整“聯動機制”指標

  昨日,國家發改委發布消息稱,將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將啟動的臨界值指標從原來的“CPI漲幅3%—4%”、 “糧食價格漲幅10%”調整為“CPI同比漲幅3.5%”、“食品價格同比漲幅6%”,并允許各地適當降低臨界值。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通知》從多方面對聯動機制進行完善,有效緩解了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

  《通知》顯示,新機制優化錨定指標,從原來的以CPI為主,輔以糧食價格指數作為啟動依據,調整為在繼續錨定CPI的同時,以食品價格指數替代 糧食價格指數。同時,為確保啟動及時,新機制將原來“連續3個月達到臨界值”方可啟動聯動機制和“按季度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修改為“單月達到臨界值”。相 應地,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并在相關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位。

《通知》還要求各地根據當地物價變動情況,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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