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病亡后父欲娶兒媳做老婆違法么
崔先生年近半百,離異,身體健壯、精力旺盛,某村委會成員。兒子婚后不到一年,發現患上急性白血病,一年前身亡。當時兒媳已懷有崔家骨肉六個月。年輕的她想把孩子引產,崔先生百般安撫才說服兒媳給崔家留個血脈。兒子去世4個月后,兒媳生下了他的遺腹子。因為是冬天出生,崔先生便給孫子起名叫冬冬。
崔先生說兒媳在醫院生完孩子后,便回了家,因為她的娘家媽也不在了,父親早就再婚,所以他就給兒媳婦侍候月子。開始兒媳婦有些不好意思,后來漸漸就習慣了,而且兩人日久生情,關系發生了質變。崔先生想:與其讓年紀輕輕的兒媳帶著兒子的骨肉改嫁,叫別人爸爸,不如他自己把撫養孩子的義務擔起來。那樣,孫子可以叫自己爸爸,至少也有個后了。最重要的是,他和兒媳是真心相愛。問我,他們結婚可不可以、犯不犯法?
雪靈回復:
不犯法,但有些超出普通人心理承受能力。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不許三代內直系或旁系血親結婚,卻沒有禁止沒有婚姻關系存在的姻親結婚。按婚姻法規定,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叔母與侄子、外甥與舅母、繼母與兒子、子與父妾、子與養母等結婚不受限制。但有司法解釋,因為這種婚姻配對不符合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倫理綱常,一般勸說不要結婚,而對于非要結婚的當事人,為了顧及群眾影響,不出什么意外,可斟酌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處理,比如,必要時勸令他們遷居等。
這可不是我個人信口開河的解釋。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號函復同意的《關于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規定:“關于沒有婚姻關系存在的‘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子與父妾’‘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等可否結婚”,“婚姻法對于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盡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果雙方態度堅決,經說服無效時,為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等)”。
該司法解釋是建國后對此問題的惟一處理意見,旁系姻親只要他們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則應準予結婚。這一段,在《婚姻家庭咨詢師》(國家資格三級)第一章第一節第三單元即第27頁中間段也有闡述和引用。
可見,早在建國后第4個年頭,最高法院就已對這種特殊婚姻組合做出過較為妥善的處理。
本人對于國家司法對姻親結婚做出的處理意見持贊成態度,既尊重了當事人的人權力,又顧及到長期以來在人們心目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說到這里,如果你還堅持己見,非要與自己兒媳成婚的話,那我勸你還是離開村子,到沒有人認識你們的地方生活吧,否則難免日后不出什么羅濫,哪怕你們已經做好了心理準備,無懼世俗如芒刺般的目光。畢竟,你們不是生活在真空里。
當然,我本人會覺得,既然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那就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又何必還要怕人、還要東躲西藏呢?勸當事人背井離鄉、流離失所,只因為愛上不該愛的人。那是否也不夠人性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