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成立北京利和信沅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E世界電子市場租住多個商鋪。此后,李某長期在網上發布低價產品信息,吸引客戶到店,以先交錢后提貨為由,要求顧客先付款,后向顧客交付低端產品。為牟取暴利,李某大肆雇傭來京務工人員使用欺詐、暴力手段強迫顧客完成交易,嚴重擾亂了中關村地區的市場秩序。近日,李某被移送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惡霸”銷售嚇哭顧客
據受害人張女士回憶:2011年7月,她準備買一臺佳能數碼照相機。她從網站上看到,準備購買的相機和佳能17-85鏡頭一起套賣標價6600元。一般來講,這樣套賣的正常標價在8800元左右。張女士覺得網站上的價格比較便宜,於是按網上的電話與賣家聯系。雙方談好按網上的價錢6600元購買上述物品,賣家讓張女士到中關村E世界其店面進行交易。
當日下午,張女士找到賣家的店面,櫃臺員工說看機型須到隔壁房間。進去后,員工張某接待了她。
張某說:“17-85鏡頭是水貨,沒有質量保証。”張女士問:“有無行貨?”對方說:“行貨配套須8800元。”
張女士又問:“能否加點配件?”並給其列了3張單子。張某稱:“全部弄好價錢9500元。”
張女士同意后,張某說須先交錢再驗機。付款后,張某從外庫房將東西取回,讓其驗機,並把票給了張女士。張女士在驗機時,發現張某事先答應她的配件中少了內膽包、相機遙控器及部分使用說明,便質問對方並提出退貨。張某說:“要退貨找商場退貨。這是我的店,你給我滾蛋。”說完就對張女士進行了辱罵。張女士當時就被嚇哭了,見協商無果,隻能拿東西離開。
第二天下午,張女士與其愛人劉先生等5人一起來到購買相機的店面。劉先生與對方商量退貨的事,可對方態度蠻橫,堅決不承認騙人欺客。見此情形,劉先生的友人也上前幫忙理論。店主李某見狀,找來一些店員圍住劉先生等人大打出手,導致劉先生受輕微傷、同行人士受輕傷。
“黑心”經營長期作惡
店主李某歸案后,在其供述中稱,公司主要銷售照相機和筆記本電腦,價格都是批發價,比較便宜?吭诰W上打廣告吸引顧客來公司買東西。顧客由專門的銷售員接待,一般都是向顧客推銷比較貴的相機,因為該公司在網上打廣告的相機都比較便宜,掙不了什麼錢。銷售員與顧客談好價格后,先讓顧客交錢,然后拿機器讓顧客看貨。這樣,即便顧客對相機不滿意,隻要不是質量問題一般不退貨。如果顧客在買走后發現價格貴來找公司退貨,也一般不退,採用送禮品退一部分錢的辦法和顧客商量,如果強烈要求退的才給退。
而另一名在此公司工作過的員工薛某交代的經營方式,則更清楚地透露出該公司“黑心”經營的真相。
薛某稱:“我們公司的經營方式主要是‘轉型’和‘偷機’。‘轉型’是指客戶來我們公司購買一款已經看好的相機,銷售員在客戶看相機或者聊天過程中再為客戶推薦另一款相機,在介紹兩款相機時,把客戶已經看好的相機貶低。推薦的相機有客戶知道的和不知道的型號,若客戶以前關注過,就按照市場價格報,再加上點配件等成交。如果客戶不了解推薦的機型,聽了銷售的介紹想買就按照客戶預算報,這麼做掙的錢多。如一臺相機三四千元可以掙1000元。二是‘偷機’,在‘轉型’轉不了的情況下,銷售就對客戶講在網上看的價格有瑕疵,並報市場價是多少錢,客戶同意就成交。這種價錢掙得相對較少。”
此外,有時候該公司也會用副廠的低價鏡頭冒充原廠鏡頭賣給不懂行的顧客。另外公司規定,與客人談好后,先讓客人交錢。如果客人在交錢后拿到貨發現不對,到時候再和客人協商解決,能不退錢就不退錢。
如此經營模式使得該公司與顧客的沖突不斷。據該公司員工關某回憶:“我們公司經常和客人發生矛盾,主要是客人不滿意公司賣出去的相機鏡頭要求退貨。發生矛盾就是因為公司在網上的價格都非常便宜,吸引客人來訪,又讓銷售員給客人推薦貴的相機。然后以少給客人相機配件,給客人價格便宜的鏡頭從中掙錢,有的能掙上萬元。懂相機的少掙錢。”
據該店一名銷售員交代,賺到錢后,在網上拉客戶的提15%,銷售提10%,組長提10%,經理提10%。
負責本案的檢察官在整理案件証據材料時發現,有多名受害人與張女士有相似的遭遇。從2010年12月開始至案發前2011年7月,僅李某租用的一個店鋪有關騙人欺客的報警記錄就多達二十余條。商場統計的有關相機和攝像機的購物糾紛,僅2011年1月至7月更高達三十余條之多。
■案意點擊
辦案檢察官認為,交易的本質是在交易主體平等的前提下,本著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諏嵭龐玫幕A,建立互利性的經濟活動。為了使交易在正常的市場秩序下進行,刑法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平等、自願交易權。本案被告人李某等人長期採用讓顧客先付貨款,后交付低端產品或缺少零部件產品,並在顧客拒絕交易后對顧客進行辱罵、威脅、恐嚇的方式經營。顧客購買商品及先行交付貨款的初始行為雖為自願,但這種自願性系因被告人違背諏嵭龐迷瓌t的先行欺詐行為所致﹔被告人收到貨款后交付低端產品或缺少配件的商品時,交易尚未完成。因此,被告人在顧客發覺被騙,拒絕交易后,以威脅、辱罵方式強迫交易完成的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平等、自願交易權及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屬於強迫交易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