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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科技園 將獲多項稅收優惠

日期:2007-08-30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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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據了解,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通知稱,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資格;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通知還明確,所謂“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通知要求,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孵化器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孵化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并按照稅收征管法以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又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相關通知指出,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上(含90%)。國家大學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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