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財稅[2010]81號、財稅[2010]82號等文件,明確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近日,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的調控功能,北京市財稅等部門聯合下發《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1]2207號),明確了該市執行中的有關事項。
該通知適用于示范區內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即注冊在示范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通知明確,企業可于2011年10月31日前,按《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0]2948號)中相關規定,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等資料,并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按國家規定期限享受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通知指出,企業在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過程中,應按京財稅[2010]2948號文件的規定,向市科委申請進行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具體辦理方式按《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組織開展2011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的通知》(京科發[2011]517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示范區各園管委會應根據企業工商登記情況,按照京財稅[2010]2948號文件的要求,為企業出具在園區內注冊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