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中關村在線的經銷商:
大家好!
為了加強2012年經銷商體系管理,提高平臺服務效率,現制定管理規范如下:
中關村在線經銷商管理條例
第一章概述
第一條為促進開放、透明、分享、責任的新商業文明,保障中關村在線經銷商及用戶合法權益,維護中關村在線的正常經營秩序,根據《中關村在線服務協議》,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中關村在線經銷商管理條例,是對中關村在線經銷商增加基本義務限時基本權利的條款。
第三條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基于中關村在線認定的事實并嚴格依規執行。中關村在線經銷商在適用規則上一律平等。
第四條經銷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使用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中關村在線有權酌情處理。但中關村在線對經銷商的處理不免除其應盡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經銷商在中關村在線上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中關村在線及其關聯公司所簽署的各項協議。
第六條中關村在線有權隨時變更本規則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戶不同意相關變更,應立即停止使用中關村在線的相關服務或產品。
第七條中關村在線有權對經銷商行為及應適合用的規則進行單方認定,并依據處理。
第二章定義
第八條中關村在線,指由北京鴻翔智點廣告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絡交易平臺,該平臺包括(中關村在線,域名為www.zol.com.cn;中關村商城,域名為:www.zol.com.cn;Z團,域名為tuan.zol.com。
第九條用戶,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關村在線各項服務的使用者。
第十條
經銷商,指與中關村在線簽訂《中關村在線服務協議》、《中關村在線廣告協議》并完成注冊流程的用戶。一個經銷商可以擁有多個網店,每個網店對應唯一的經銷商。
第十一條
買家,指在中關村在線上瀏覽或購買商品的用戶。
第十二條
經銷商,指在中關村在線上發布商品的經銷商。
第十三條
拍下,指買家在中關村在線上點擊并確認購買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交易,指中關村在線上單次拍下同一商品。
第十五條
綁定,指經銷商網店與支付寶賬戶一一對應。
第十六條
商品發布數量,指經銷商在中關村在線上出售中及在線上倉庫中商品數量的總和。
第十七條
屏蔽網店,指在搜索、導航、營銷等各項服務中對經銷商網店及商品等信息進行屏蔽的處罰措施。
第十八條
限制發布商品,指禁止經銷商發布新商品的處罰措施。
第十九條
關閉網店,指刪除中關村在線經銷商的網店,下架網店內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發布商品,并禁止創建網店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條
公示警告,指在經銷商的網店頁面、商品頁面、生意寶界面,對其正在被執行的處罰進行公示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
查封賬戶,指永久禁止經銷商使用違規賬戶登錄中關村在線、使用生意寶等工具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二條
節點處罰,指當經銷商違規扣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時而被執行處罰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
網店裝修區,指網店招牌、寶貝分類、公告欄、促銷區、廣告牌等網店相關模塊。
第二十四條
成交,指買家在中關村在線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寶或快錢。
第二十五條
下架,指將出售中的商品轉移至線上倉庫。
第二十六條
包郵,指經銷商對所售商品承擔大陸地區首次發貨的運費。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一節網店創建規范
第二十七條
經銷商需在中關村在線提供之頁面登錄經銷商個人及企業信息、用于接收貨款的合法賬號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寶、快錢、銀行賬號等)。
第二十八條
經銷商網店只有通過ZOL認證的經銷商方可創建網店發布全新商品,進行在線交易;
第二十九條
經銷商需按中關村在線要求提交上傳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的姓名地址、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企業法人身份證件照等),在通過中關村在線工作人員核實后,方可創建網店進行在線交易。
第二節網店命名規范
第三十條
網店名稱中必須包含營業執照中全稱字號,且全稱字號要與商戶在ZOL認證的證件相符;例如:企業名稱:北京樂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北京行業:電子商務組織形式:有限公司全稱字號:樂天因此該經銷商網店名稱里必須含全稱字號“樂天”兩個字。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城和網站域名備案的客戶,網店名稱可以與電子商城、網站名完全一致,但需提交相關證明資料至在線審核人員,經在線審核人員證實無誤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限內使用,凡提供的證明資料至在線審核人員,經在線審核人員證實無誤后可在規定的時限內使用,凡提供的證明資料必須在有效授權期內,逾期無效。凡不提供證明資料者不可使用以下形式或類似的網店名稱如:“XX數碼中關村在線專營店”“XX電腦批發網”“XX購物網”等;
第三十二條
未經“中關村在線”或旗下所屬網站許可,店標、店名、網店公告及經銷商個人介紹頁面禁止使用含有例如“中關村在線特許”“中關村在線授權店”、“中關村在線授權”、“中關村在線推薦經銷商”、“中關村在線合作商戶”“中關村在線”“Z團”、“ZOL”、“中關村商城”等含義的關鍵字詞和圖標;如需使用請提交相關證明資料至在線審核人員,經證實無誤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限內使用,凡提供的證明資料必須在有效授權期內,逾期無效。
第三十三條
店名、店標、網店公告及經銷商個人介紹頁面禁止使用ZOL中關村在線及其旗下所屬網站或其他網站信用評價的文字和圖標,例如“5鉆經銷商”“皇冠頂級經銷商”“XX中關村在線誠信商戶”“信譽經銷商”“XX網站信譽第一”、“鉆石級代理”等;
第三十四條
未經許可,嚴禁使用“ZOL”中關村在線及其旗下所屬網站專用文字和圖形作為網店宣傳的文字和圖形,例如“ZOL、中關村在線官方店、Z團、中關村在線”等;
第三十五條
店名、店標、網店公告及經銷商個人介紹頁面不得使用以下使用戶產生混淆和誤解的文字和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2.同國外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第三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中國網通和中國鐵通等;
5.如網店不具有相關資質實力或未參加中關村在線及其旗下相關活動的,不允許使用與特定資質或活動相關的特定含義的詞匯,例如“XX品牌特許經銷商”“XX品牌XX地區總代理”“政府制定采購單位”“XX品牌官方店”“XX品牌旗艦店”“XX合作經銷商”“XX聯盟商戶”等;
6.夸大不符合事實的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片;
第三十六條
店名、店標、網店公告及經銷商個人介紹頁面可以介紹經銷商的業務,但不可包含經銷商個人網站或其他非中關村在線網站的路徑、鏈接及電話、QQ等宣傳字符。
第三節網店經營規范
第三十七條
經銷商通過ZOL認證后創建的網店,在無特殊說明和約定的情況下,只允許發布全新商品;
第三十八條
經銷商網店已發布商品的數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中關村在線有權根據經銷商所經營的類目、信用積分調整其商品發布數量上限,但被調整后的可以發布商品數量不少于30件;
第三十九條
經銷商在經營網店時,“商品如實描述”是經銷商的基本義務,指經銷商在商品描述頁面。網店頁面、生意寶等所有中關村在線提供的渠道中,應當對商品的基本屬性、成色、瑕疵等必須說明的信息進行真實、完整的描述。
第四十條
經銷商應誠信經營,不得利用網店進行詐騙、虛假交易、售賣違規違禁商品,凡是經銷商涉嫌以上行為或相關部門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中關村在線有權立即下架網店內所有商品,關閉經銷商網店,并保留經銷商相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經銷商網店一經創建成功,不得私自轉讓與他人,如需關閉網店或轉讓需提交申請及證明資料至中關村在線相關部門,經在線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關閉或轉讓手續。
第四章違規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規行為,是指涉嫌損害買家、經營者或者中關村在線的正當權益,以及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銷商發生違規行為的,其違規行為中關村在線有權予以糾正,并扣以一定分值。違規扣分在每年/季度的最后一天的24時清零。但因處罰而導致的信譽星級減低不會一同恢復。違規行為包括一般/中級/嚴重違規行為,三者分別扣分,分別累計,分別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規行為的糾正,是指中關村在線有權對經銷商的違規進行直接干涉和糾正行為。
第四十四條
經銷商嚴重違規行為,是指嚴重破壞中關村在線經營秩序,并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銷商因單次違規處罰扣分較大,導致累計扣分滿足多個節點處罰條件的,或在處罰期間有需執行同類節點處罰的,僅執行最重的節點處罰。
第四十五條
中級違規行為,是指未對中關村在線經營秩序造成嚴總破壞,且無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一般違規行為,是指嚴重違規/中級違規行為外的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
被執行節點處罰的經銷商當其全部違規行為被糾正、所受處罰期間屆滿且通過中關村在線人員審核后,方可恢復正常狀態。
本條款自發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中關村在線2012年5月
特別說明
以上規范于6月1日起試行,9月1日正式執行,望大家共同維護。如有問題請咨詢相關客服人員及銷售經理,也可以直接撥打ZOL官方客服電話400-678-0068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