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其中所稱預包裝袋是指,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于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三部委在《意見》中稱,4月16日發布的《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公布之前向生產企業(批發商、進口商)采購,且符合《要求》中安全衛生與厚度規定,但未印制標識、環保聲明和安全性聲明的塑料購物袋,憑采購憑證可繼續銷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三部委表示,基于食品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商品零售場所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材質的袋制品,應向依法設立的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相應的購銷臺賬,以備查驗。與此同時,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陸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