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實現“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冀政〔2008〕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設區市政府“十一五”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各設區市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各設區市政府制定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轄區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或省政府下發的污染減排文件為依據。
各設區市政府對所轄縣(市、區)政府的考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設區市政府。各設區市政府應依據省政府下達的“十一五”減排任務,制定本地的年度削減計劃,并于當年2月15日前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設區市政府依照省政府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及相關要求,負責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簡稱“三大體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及減排檔案,及時調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等信息。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省政府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三)減排措施的落實及運行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報告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和減排措施的調度情況。根據是否按要求制定年度污染減排計劃、季度調度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評定。
(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機構的設立情況,“三大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六)減排臺賬及減排檔案建立與上報情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建立污染減排臺賬、檔案以及上報情況進行核定。
減排核查分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點督查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對在日常督察和核查中,對存在污染減排項目建設滯后,影響年度減排任務完成的地區,實行預警制度。
第八條對各設區市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各設區市政府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分別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報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自查報告,并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設區市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對各設區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國家對我省年度污染減排項目的核查、抽查結果自動納入省對相應設區市的考核結果中。
2010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減任務的,直接定為未通過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設區市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經省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組織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設區市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綜合考核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冀字〔2008〕5號)的規定,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通過年度考核的設區市,省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市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考核優秀的進行表彰獎勵;對未通過考核的設區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