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子站
您的位置:首頁 > 環境保護 > 法規標準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008-09-18  來源:
[字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12日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 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 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l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ǘ┚哂杏行Э刂拼胧┎⒎仙鷳B安全要求;

   。ㄈ┥暾埲颂峁┑牟牧险鎸嵱行;

   。ㄋ模﹪鴦赵阂吧鷦又参镏鞴懿块T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仙鷳B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ǘ﹣碓春戏;

   。ㄈ┥暾埲颂峁┑牟牧险鎸嵱行В

   。ㄋ模┎粚儆趪鴦赵夯蛘邍鴦赵阂吧鷦又参镏鞴懿块T禁止出口的;

   。ㄎ澹﹪鴦赵阂吧鷦又参镏鞴懿块T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M口或者出口合同;

   。ǘl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ㄋ模﹪鴦赵阂吧鷦又参镏鞴懿块T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试S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ǘ┻M出口批準文件;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 信息檢索 --
精彩推薦
本站為公益宣傳站,如涉及版權,請和我們聯系。 關于我們 | 合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