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2號國務院令,公布《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本報近期將全文刊發)。條例包括7章68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
條例指出,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條例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