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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指南(暫行)

2008-10-23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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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是指在特定企業設置負責環境保護的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具有掌握環境基本法律和污染控制基本技術的企業環境監督員,規范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通過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架構和規范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業的自主環境管理水平,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為指導各地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規范企業的環境行為,在2003-2007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指南,指南主要分為實施依據、術語定義、制度框架和培訓管理四部分。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2、《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范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

  3、《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07〕37號)要求“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施職業資格管理”;

  4、《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要求“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節能和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自覺節能減排”,“擴大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實行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環境統計管理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設立環境管理機構、配備負責環境管理的人員、健全企業內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

  二、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1、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

  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包括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不屬于企業行政管理職務。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實行培訓持證上崗制度,并將逐步實施職業資格管理。

  2、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指在企業內全面負責環境管理工作,對企業環境監督員進行指導、監督,承擔企業環境行為法律責任的企業廠長或負責環境管理的副廠長,或者其他同等級別,并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3、企業環境監督員

  在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企業的污染防治、監督、檢查等環境管理工作,承擔其工作范圍內的法律責任,并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企業環境管理人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環境監督員分為水污染類企業環境監督員、大氣污染類企業環境監督員和固廢類企業環境監督員等類別。

  4、特定企業

  特定企業是指一定生產規模或特定行業的生產企業。特定企業的劃分主要根據是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或特定污染物種類,如有毒有害物質。此次深化試點工作的特定企業主要是指: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已開展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的企業,以及各地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納入試點的企業。

  三、制度框架

 。ㄒ唬┙⑵髽I環境管理組織架構

  企業應明確設置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領導、環境管理部門、車間負責人和車間環保員組成的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定期不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專題研究解決企業的環境問題,共同做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企業需設置一名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的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和污染物產生排放實際情況,至少設置1名企業環境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并保持相對穩定。廢氣、廢水等處理設施必須配備保證其正常運行的足夠操作人員,設立能夠監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驗室,配備專職的化驗人員。有關職責如下:

  1、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1)全面負責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指導企業環境監督員的工作,審核企業環境報告和環境信息等;

(3)負責組織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污染減排計劃,落實削減目標;

(4)負責組織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

(5)負責建立并組織實施企業環境突發事故應急制度。

  2、企業環境監督員

(1)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企業的環保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

(2)負責企業污染減排計劃實施和工作技術支持,協助污染減排核查工作;

(3)協助組織編制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三同時”計劃,并予以督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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