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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環保變法:6大審批權限下放到縣

2008-11-06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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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4日,記者獲悉,江蘇省環保廳在國內首次明確擴大了縣(市)環境管理權限。

  該環保廳直接下放的權限主要通過“建立省與縣(市)直接溝通對接機制”和“環境管理審批權限的調整”兩個方面進行,其中審批權限下放6項。如,國家下達的總量減排約束性指標直接下達到縣(市),新建項目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核準及平衡原則上在縣(市)域范圍內統籌解決。

  “下放權限的根本目的是賦予基層更多的自主權,進一步減少行政管理層次,簡化各種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江蘇省環保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朱鐵軍對本報表示。

  環保放權

  江蘇希望,此次環保放權,“建立省與縣(市)直接溝通對接機制”,由省環保廳在工作中直接聯系縣(市)。如此一來,在“污染總量削減”的環保頭號工程中,量化的指標直接到縣,減少了市的中間環節,對于總量的分配與削減都能進一步得到精確和控制。

  此外,在財政省管縣體制下,省級節能減排(控制污染排放)專項引導資金和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等由各縣(市)提出申請,由省直接安排下達到縣(市)。

  徐州市賈汪區環保局有關人士對記者說,這一做法在向上爭取扶持資金方面,更加有針對性和靈活性,得到更多更有效的上級支持。徐州是江蘇首個完成市轄區環保機構垂直管理的市。

  而六項具體環境管理審批權限的下放,則讓縣級環保部門更加興奮。泰州姜堰市環保局一位人士對記者說,這“大大方便了投資者,給了縣域經濟發展更多自主權。”

  這包括:下放所有報告表、登記表類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化工等11類污染嚴重的項目下放至省轄市審批除外);原由省審批的城市供水、房地產開發、文化教育娛樂設施以及不涉及放射、輻射的廣播電視和衛生、加油站等項目,由縣(市)直接審批,等等。

  其中,建設項目放權更是讓縣(市)異常歡迎。一方面取消了省轄市環評文件初審環節,由縣(市)直接向省提出即可;另一方面,原本“三同時”(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驗收權限,直接下放到縣(市)。

  下放到縣的環保審批權限還有,部分核與輻射項目,以及“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者閑置審批”和“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環境管理審批”。

此外,根據近日下發的文件,在環保權限下放的同時,省廳還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在確保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前提下,對投資總額達1億美元或8億人民幣以上,特別是高新技術或服務業類的重大項目,如項目所在地平衡排污指標確有困難的,由省環保廳實施‘點供’,給予綠色通道,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解決。”

  不過,贛榆縣發改委有關人士則表示,審批權限下放后,需要協調的問題將更加復雜和多變,“有的部門的相應職權還沒下放,導致職能部門間配合難,易出現推諉和扯皮。”

  環保督察“垂直先行”

  江蘇省于2000年將環保局改為環保廳,成為全國第一個省級環保廳。江蘇省編制辦有關人士解釋,廳相對于局而言,在政策制定方面具有更大的權限,在參與高層決策方面具有更多發言權和更直接的影響力。

  2004年,江蘇省在全國省級環保機構中率先將省環境監察總隊升級為省環境監察局。

  其組建方案中規定: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將按區域分片設立區域環境監察分局,作為派出機構。隸屬省環境監察局,加大區域環境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能。

  其中,成立各級環境監察局就是環境監察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

  2007年太湖藍藻爆發之后,省環保廳就“適時適度”增加了機構與人員編制。至目前為止,共新增環保機構89個,增加行政和事業單位編制427名,其中省環保廳新增機構7個,增加編制127名,增加了1/3,如太湖水污染防治處。

  在去年的藍藻整治過程中,為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還建立了蘇南、蘇中、蘇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成為全國首設省級區域環境保護的監管機構,開始嘗試市級以下地方環境監察局進行垂直管理體制。3個中心,為省環境監察局的派出機構,其“一把手”由省環保廳直接任命,共核定事業編制75名。

  “成立環境督察中心以及各縣以下的環境督察局,實行垂直管理,是整個環保系統未來全部實現垂直管理的第一步。”江蘇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在不久前召開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向本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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