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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決策如出現失誤“拍板人”將要擔責

2011-08-04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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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如出現失誤,將追究決策者責任。昨天(3日),市政府公布本市《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對部分政府公權力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

    “意見”指出,對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或者提請政府決策的部門在決策前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未經風險評估并確定風險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同時,“意見”還作出了時間限制,2012年底前,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yè)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此外,要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在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通過多種途徑跟蹤了解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zhí)行效果,必要時組織專家學者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把評估結果或者調查報告作為決定是否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zhí)行的重要依據;執(zhí)行機關要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決策執(zhí)行情況。對違反決策規(guī)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意見”稱:“2011年底前,本市研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性規(guī)定,科學界定重大決策事項范圍,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同時強調,“凡未履行必經程序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

    “意見”同時對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作出規(guī)定,要求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載體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此外,嚴格落實執(zhí)法主體資格管理制度和執(zhí)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行政執(zhí)法隊伍監(jiān)督管理,堅決杜絕非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執(zhí)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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