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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2011-11-22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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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增加8天 流產假期細化 細化勞動禁忌范圍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21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就此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時細化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2周;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6周。對于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征求意見稿規定其工資、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分別由兩種方式支付。征求意見稿還對女職工的禁忌勞動范圍做了細化。

    產假天數

    產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于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對于產假天數,征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對于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征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對此做了細化,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專家解讀

    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明輝表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24歲以后生育的女性享有1個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產假后,可以再歇1個月,增加8天產假的實質意義要小一些,但對于非晚育婦女來說,增加8天法定假期還是“挺管事”。

    劉明輝表示,原來的規定中,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15天~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42天,此次的變化在于統一將產假單位換算為周,更容易用人單位操作和執行。

    產假待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流產費用 兩種方式支付

    對于女職工的產假待遇,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專家解讀

    劉明輝表示,征求意見稿中的此項內容是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相對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尚未與生育保險相銜接,此次規定明確了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加生育保險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用人單位雇傭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同時也承認了生育具有社會價值。

    勞動禁忌范圍 保留增刪空間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并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范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征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并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專家解讀

    劉明輝注意到,除了禁忌內容豐富且與時俱進外,此次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是以附件的形式出現在征求意見稿之后,這樣修訂起來更靈活,“如此次沒有被納入禁忌范圍的‘電磁輻射’,今后很有可能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加快,納入禁忌范圍之中。”

   ■條例摘錄

    女職工懷孕期 勞動禁忌范圍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法律責任

    單位侵權每例最高罰五千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建議

    防治性騷擾單位要擔責

    對于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明輝認為,還應增補兩項內容:一是增設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二是在女職工“四期”之外的職業禁忌中增加“女職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

    劉明輝表示,為了遏制職場性騷擾現象的蔓延,絕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規中創設了防治性騷擾的雇主責任,而國家層面的立法顯得滯后。他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如下條款:“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職場性騷擾,未履行防治職場性騷擾義務的,與侵權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劉明輝說,條例將部分相對高薪的崗位列為女性的禁區,其客觀效果是減少了女性的就業機會,剝奪了部分適格女性的就業選擇權,在客觀上形成了女性就業的障礙,加劇了職業性別隔離。

    “難怪有婦女大聲疾呼:即使我不愿意下井挖煤,也不愿意法律禁止我去。”劉明輝說,隨著科技進步和機械化程度的提高,井下作業不一定都是重體力勞動。一方面存在非重體力勞動工種,如瓦斯檢測員等;另一方面,傳統的人工采掘大部分已被機器代替,使勞動強度降低。他建議將滯后性的“保護”改為前瞻性的“賦權”,針對女性群體的個體差異分類規范,賦予無需特殊保護的女性進入男性壟斷的高薪職業的選擇權。鑒于以上理由,劉明輝建議女職工“四期”之外的職業禁忌中增加“女職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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