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威脅的哥身綁炸彈,預謀搶銀行,結(jié)果的哥成功逃跑,閆某計劃落空。昨天,閆某因涉嫌搶劫罪在延慶法院受審時認罪,他說搶劫銀行的目的就是“買車買房”。法院當庭判處閆某6年有期徒刑。
檢方指控稱,今年初,閆某先后購買了仿真手槍、鋼珠、面具、假發(fā)套、膠帶等物,又自制了假爆炸裝置。7月15日早晨,閆某攜帶上述作案工具駕車來到延慶縣某商業(yè)街南口,然后坐上了羅某的出租車。在出租車里,閆某用手槍威逼的哥把炸藥綁在腰上,迫使其駕車到某銀行院內(nèi),欲實施搶劫。下車的工夫,羅某趁機拽掉爆炸裝置逃跑呼救,閆某見狀也下車逃竄,后被抓獲。公訴機關(guān)認為,閆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但屬于犯罪預備階段,可以減輕處罰,建議法院在4年至7年之間量刑。
閆某認可了檢方指控。法院當庭采納了檢察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閆某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