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消費,卻不知自己已經犯罪,最近,這樣的“糊涂蟲”有增多的趨勢。昨天(7日),記者從朝陽警方獲悉,今年因信用卡惡意透支引發的詐騙案件呈上升趨勢。截至11月底,警方共破獲該類案件240余起,涉及金額達400余萬元,相當一部分涉案人員不知道惡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
鄭某就是“糊涂蟲”之一。2009年,鄭某在望京一家超市購物時,看見有某銀行的工作人員正在推銷信用卡,便當場辦理了銀聯哈根達斯信用卡金卡及萬事達新世界百貨標準卡各一張。此后,鄭某用兩張信用卡在朝陽多家超市及商場大肆消費購物,透支18900元,并無視銀行規定,逾期不還。銀行工作人員多次打電話、發郵件、寄信催繳欠款,鄭某不但不理睬,還多次變換工作和住址,逃避銀行工作人員上門催款。無奈之下,銀行只好向朝陽分局報案。
經查,鄭某目前在霄云路現代大廈一家韓國公司上班。民警假扮銀行工作人員電話聯系鄭某,約他見面商談信用卡還款事宜。12月3日,當鄭某出現在現代大廈樓下時,辦案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將其抓獲歸案。
鄭某交代了惡意透支信用卡18900元、拒不還款的事實經過,但他說自己并不知道惡意透支是犯罪行為,以為欠就欠了,不還錢銀行拿自己也沒辦法,要知道是犯罪早就還款了。
警方介紹,鄭某每個月的收入在5000元左右,完全具備償還能力卻拒不還款,已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目前,嫌疑人鄭某已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記者從朝陽警方了解到,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案件之所以高發,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持卡人單純抱著占銀行便宜的心理,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惡意透支信用卡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相當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了明確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就應認定為“惡意透支”。而明知無法償還還大量透支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追款等,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惡意透支5萬元至20萬元之間就屬于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