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境保護子站
您的位置:首頁 > 環(huán)境保護 > 法規(guī)標準 > 正文

最高法院: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1-11-25  來源:北京日報
[字體: ]

  4起食品安全案處理結果昨日公布

    昨天(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制作銷售“瘦肉精”、倒賣“三鹿奶粉”等4起食品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將從嚴懲處。

    案例一:制售“瘦肉精”案

    劉襄等人明知“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仍然制作、銷售,截至今年3月,劉襄共生產、銷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他因此被認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同伙被判處無期徒刑到9年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二:倒賣“三鹿奶粉”案

    代文明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去年5月,孫學豐聯(lián)系代文明,表示要購買藏匿奶粉。代文明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后銷售給孫學豐,銷售金額共計42.56萬元;孫學豐將該奶粉以62.51萬元的價格轉售他人。經鑒定,該批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二人因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獲刑10年和7年。

    案例三:“染色饅頭”案

    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禁止使用“檸檬黃”的情況下,仍于去年9月起,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因此獲利62萬元。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葉維祿有期徒刑9年,其兩名員工獲刑5年。

    案例四:不檢疫生豬案

    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違規(guī)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系使用“瘦肉精”飼養(yǎng)的生豬。3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獲刑6年到5年不等。

發(fā)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 信息檢索 --
精彩推薦
本站為公益宣傳站,如涉及版權,請和我們聯(lián)系。 關于我們 | 合作聯(lián)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