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央視大火案”主犯徐威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刑7年后,又被查出有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再次被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記者26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日以數罪并罰判處徐威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8萬元。
2009年2月9日晚9時許,在建的中央電視臺新址園區發生大火,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2010年5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徐威有期徒刑7年。2011年11月21日,因涉嫌貪污、受賄,徐威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訴。北京市二中院征得公訴機關及被告人同意,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間,徐威利用擔任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資金注冊成立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后變更名稱為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并侵吞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公款共計人民幣322.748萬元,用于購買商品房、報銷親友旅游和出國機票等費用。
2008年8月間,徐威利用擔任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并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向央視新址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年新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威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也應依法懲處,對徐威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應予并罰。法院還認定,徐威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徐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犯貪污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6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8萬元,與此前危險物品肇事罪判決所判處的有期徒刑7年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