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意見》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嚴格依法、從嚴懲處。會上通報了包括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特大礦難瞞報事故、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新興煤礦特別重大事故、南京“11·26”城市快速內環工程高架橋鋼箱梁傾覆事故等三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決犯罪分子8118人。2010年8月,九部委聯合組成檢查組對15個省市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從檢查情況看,懲處情況是好的,但在法律適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難問題。因此,最高院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意見》規定,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意見》還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意見》還強調,對于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事故發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一律從嚴懲處,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