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29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顯示,廣東將加大政府對環境的保護責任,擬對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設“雙罰制”的規定。(3月30日《南方都市報》)
《草案》所說的“雙罰制”,即在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視不同情況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罰款。這樣的“雙罰制”,當然比過去只罰違法排污單位更有力度。過去只罰單位,如果是國有企業或財政撥款的單位,那“對單位處以罰款”就只是從這個“口袋”放進了另一個“口袋”,相關責任人幾乎毫發無損。如今,要從責任人的收入中罰款,將倒逼他們增強責任意識。
但筆者認為,面對一些地方環境污染嚴重現象,“單罰”固然不足以保護脆弱的環境,“雙罰”也未必一試就靈,未必能剎住某些高污染企業老板謀取暴利的沖動。因為,在一些高污染行業里,治理污染的費用,遠遠超過罰款額度,如果沒有更嚴厲的處罰,恐怕難以形成震懾。
因此,對于嚴重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除了增設“雙罰”規定,還很有必要動用“刑罰”。我國《刑法》中有界定“環境污染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然而也應看到,即使在環境污染事件不斷升級的今天,對具體污染單位及其責任人動用“刑罰”的,仍然并不多見,這導致一些賺得忘乎所以的企業老板對環境污染有恃無恐,認為“大不了罰幾個錢”而已。
治理違法排污增設“雙罰”無疑是必要的,但對于嚴重違法排污、特別是危害百姓生命健康的違法排污,更要依法啟動“刑罰”。只有不斷提高環境評價標準、強化日常監管、“雙罰”加“刑罰”多管齊下,保護環境的困局才能得到扭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