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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布《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退市制度5月1日起實施

2012-04-23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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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記者從深交所獲悉,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規則》”),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實施。新修訂的《規則》有以下幾大亮點。

    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為一年

    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新增“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為負”的情形。

    終止上市新增三規定

    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

    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材料

    《規則》充分體現了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第一,新增一條“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并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第二,針對目前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的暫停上市公司大多數以補充材料為由,拖延時間維持上市地位并重組的情況,《規則》對申請恢復上市過程中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確限制,要求公司必須在三十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限屆滿后,深交所將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請。第三,明確因連續三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杜絕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第四,明確因連續三年虧損和因年末凈資產為負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報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才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財報違規不糾正將快速退市

    《規則》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將快速退市。為杜絕公司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來規避暫停或終止上市條件,規定非標意見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披露糾正后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審計報告。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內仍未改正,將被暫停上市;六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終止上市。

    5強化退市風險信息披露

    新修訂的《規則》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同時,為及時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針對不同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明確規定首次風險披露時點及后續風險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強化退市風險信息披露要求。

    設立退市整理板

    創業板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在《規則》中,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明確規定。

    退市后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規則》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給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適的轉讓場所,《規則》明確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取消部分例行停牌規定

    深交所對原有規則中一些不適應監管實踐和監管要求的條款也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包括:為提高市場效率,減少例行停牌,取消股東大會召開日例行停牌及股價異常波動公告當日例行停牌一小時的有關規定,其中,股價異動公告例行停牌涉及深交所《交易規則》有關條款,取消股價異動公告停牌的規定待深交所《交易規則》相關條款修訂后執行。

    □觀點

    積極規范市場的信號

    銀騰前瞻財訊分析師孫旭東:此次修訂后的《規則》對創業板公司凈資產等方面都有了更嚴格的要求。

    另外,修訂后的《規則》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也激勵企業更加嚴肅地面對自身經營風險。此次《規則》出臺將對擬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督促作用,這是一個積極規范市場的信號。

    包裝上市將存較大壓力

    大同證券首席投資顧問胡曉輝:我國股市的制度建設又前進了一大步。對于創業板市場而言,一些包裝上市的公司將存在較大壓力,短期內可能會有一個風險的短期釋放。對于創業板短期內的走勢會有影響,隨著年報、季報的披露,一些“隱性”的退市股也可能出現,因此心理層面上也會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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