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子站
您的位置:首頁 > 環境保護 > 法規標準 > 正文

十二部委:村委會成員離任須受經濟審計

2012-11-07  來源:新京報
[字體: ]

   今后,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都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除由村民投票選出村“兩委”外,還將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約并監督村干部處置村集體財產的權力。

    昨日(5日),民政部網站公布由中紀委、中組部和民政部等12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

    設“監督委”監督村委會理財

    設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是《意見》的亮點之一。民政部基層政權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村委監督機構成員由民主推選3至5人,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監督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以及村集體財產的管理、處置;村委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等情況,并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意見》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推選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但村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委會成員離任須接受審計

    為規范村委會的廉潔,《意見》要求,有財務審批權,或參與村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委會成員,都要接受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或鄉級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如有異議,1/5以上村民聯名,也可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再審。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政府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使用等。審計發現村委會成員確實存在侵占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等情況,可責令其如數退賠;構成違法或犯罪的,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意見》提出目標,到2020年,我國要實現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完善、形式豐富,民主評議有效,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 信息檢索 --
精彩推薦
本站為公益宣傳站,如涉及版權,請和我們聯系。 關于我們 | 合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