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記者4日從銀監會了解到,《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已于近日發布。《指引》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同時提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規定了監管部門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職責。
加強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銀行業善待消費者的職責義務所在,也是確保銀行體系健康發展、維護公眾信心的內在要求。此前,我國尚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立法。
銀監會發布的《指引》分5個章節,共43條,涵蓋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和監管部門作用的描述。
《指引》提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確銀行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和管控機制,在產品和服務各項業務環節落實相關規章和監管要求。
《指引》同時規定了監管部門對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職責,督促銀行機構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總體來看,《指引》體現了“預防為先、教育為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則,解決了銀行業消費者關切的權益保護規章制度缺失問題。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為全面落實《指引》,下一步銀監會將從多個維度出發,實施監管評估,組織行業評比,開展社會評價,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估體系,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監管部門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
八項禁止性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或進行強制性交易;
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
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披露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縮減等候時間,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
照顧殘疾人等特殊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盡量提供便利化服務,不得有歧視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