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15日發布公告稱,已經于11月1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8·16”事件被罰沒5.23億元。
根據公告披露的行政處罰書內容,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這一信息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在8月16日下午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并賣出的行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徐浩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307萬余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7414萬余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共計5.23億元。
根據處罰決定,證監會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每人合計60萬元。
另外,中國證監會同日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針對時任董事會秘書梅鍵的信息誤導行為,證監會對其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罰款。
最高法明確指定管轄光大證券“8·16”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出通知,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轄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起訴人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以行政處罰決定確認的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導致其損失為由,采取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通知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光大證券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