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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能因上訪和維穩等壓力制造冤假錯案

2013-11-24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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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證 據】

    改變“口供至上”觀念,注重實物證據

    “冤假錯案之所以發生,追根溯源是事實、證據出現問題。因此,防范冤假錯案,關鍵是把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意見》基于證據裁判原則,從明確證明標準、重視實物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

    《意見》指出,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死刑案件,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意見》提出,要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除了要杜絕隱匿證據,人為制造證據外,對于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范圍,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對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

    【程 序】

    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庭前證言或失效

    “從目前發現的冤假錯案看,許多案件都存在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和審判制度要求的情形。”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庭審是事實、證據調查的核心環節。對此,《意見》規定:

    ——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要嚴格遵守未經質證不得認證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要認真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于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要切實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要依法嚴格審查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證據存疑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的,如人民檢察院在兩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監 督】

    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為了在訴訟程序內及時發現、糾正錯誤,法律設置了諸多審核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這些機制的案件把關作用。” 呂廣倫說。

    對此,《意見》主要有以下規定:

    ——要明確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辦案職責。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

    ——要理順一、二審法院之間的審級職能。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下級人民法院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要高度重視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

    ——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制 約】

    人民法院不得與公檢機關聯合辦案

    “防范冤假錯案,不僅要強化法院和法官應盡的職責,更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孫軍工說。

    對此,《意見》規定:

    ——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要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范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應當準許。

    ——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復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

    ——要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對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對于實踐中發現的重大冤錯案件,要認真查找問題,深入剖析根源,確保已經發生的問題不再發生,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得到解決。”孫軍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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