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監局、衛生計生委、人力社保局、總工會發出通知,自6月起提高高溫補貼標準,室外作業人員、在33攝氏度(含)以上室內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分別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和不低于120元。
2010年夏,北京市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室外、室內作業人員的最低標準分別提高至120元和90元。記者6日從北京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獲悉,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 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的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北京市安監、衛生、人力社保及工會等部門將聯合執法,加大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等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防暑降溫各項措施落實、高溫津貼發放、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