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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總結消費糾紛六大特點

2015-06-1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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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通報了新消法實施一年多來的訴訟新特點,其中網購糾紛明顯上升。最高法院還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另外,最高法院發言人孫軍工透露:消費公益訴訟司法解釋有望在今年出臺。

  據介紹,目前,消費糾紛呈現六大特點。

  首先,消費者維權案件數量增多。對此,法院注重運用懲罰性賠償和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虛假廣告宣傳的制裁力度,并且,正確適用新消法關于“退一賠三”和最低賠償500元的規定,加大經營者違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其次,消費者維權訴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會城市。廣大農村仍是消費者維權的薄弱地帶,“山寨食品”仍在泛濫,消費者維權意識亟待提高。

  另外,“職業打假”“知假買假”糾紛較為普遍。對此,各級法院依照相關規定,認定個人打假者具有消費者身份,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

  網絡購物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對促進消費增長作用凸顯,但是由于網購商品假貨較多,嚴重影響質量安全,售后責任難以落實,因此,網購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

  消費者維權不足與過度維權并存,消費者維權成本高、舉證難這兩大問題也困擾著消費者訴訟。

  新消法實施以來,最受社會關注的便是消費維權的公益訴訟條款。但對于如何實際落實這一條款,目前各地還存在不同認識。“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抓緊制定《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力爭在年內出臺。”孫軍工表示。

  網購防范這三大風險

  風險1:“當天特價”其實是“定時搶購”——構成欺詐!

  案例:王辛訴小米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去年4月8日,小米在官網上發布廣告:10400mAh(10400毫安時)移動電源,“米粉節”特價49元。當日,消費者王辛在該網站上訂購 了包括小米金屬移動電源10400mAh在內的兩款商品。交易成功后,王辛告小米價格欺詐,被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王辛不服,上訴到市一中院。王辛提 出,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價69元電源“米粉節”賣49元的廣告,欺騙消費者排隊搶購,銷售當天廣告還在,但商品實際賣69元,小米公司為網購設定了定 時搶購,搶購時間不到20分鐘,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網購合同有效,消費者擁有公平交易權和商品知情權。小米公司認可小米商城活動界面 顯示錯誤,存在廣告價格與實際結算價格不一致的情形,小米解釋為電腦后臺系統出現錯誤,但沒有證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判決 王辛退還小米公司上述兩個移動電源,小米公司保底賠償王辛500元,退還王辛貨款108元,駁回王辛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支招: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仍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風險2:特價其實就是原價——構成欺詐!

  案例:李曉東訴酒仙網網購合同糾紛案

  2012年8月9日,李曉東在淘寶網購買了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白酒6瓶,網上商品頁面描述為[白酒中國名牌52度五糧液 (1618)500ml特價],成交價為8300余元。交易完成后李曉東查詢上述網頁發現,其購買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寶店鋪中標注的商品特價和原價相 等,于是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之后,李曉東與酒仙公司達成《諒解協議書》,約定雙方于協議簽訂后5日內完成退貨、退款手續,酒仙公司賠償李曉東 8300余元,如一方違約,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該協議,李曉東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在本案網絡交易過程中,酒仙公司以網上銷售的 是特價商品來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故支持了李曉東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支招:電商作為銷售者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3:網購貨物被人冒領——銷售者擔責!

  案例:楊波訴圓通速遞合同糾紛案

  2013年3月19日,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下單后貨款及郵寄費95元均已向付迎春付清。 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送貨。該貨物于同月24日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為此,楊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貨未果, 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圓通公司、付迎春賠償其電腦款15123元和郵寄費95元。法院判決認為,雖然付迎春已將貨物交給圓通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圓 通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把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據此,法院支持了楊波的訴訟請求。

  法官支招: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起訴銷售者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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