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7日),《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由中組部對外發布。《辦法》確定了“黨政同責”的環境損害事件問責原則,并明確提出 “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黨政主要領導有了“責任清單”
《辦法》明確了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三級”“責任清單”。
《辦法》列明,主要領導如果決策失誤(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對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的要求執行不力等八種情形,都將被追責。
《辦法》還強調,黨政領導干部如果利用職務影響,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等,也將被問責。
負有環境損害責任“一票否決”
《辦法》同時明確了問責形式: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黨紀政紀處分。
同時明確“一票否決”制: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中,應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解讀“板子不能只打到政府身上”
中組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將地方黨委領導成員列為追責對象,旨在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擔責,落實權責一致原則,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
現行《環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至于地方黨委該當何責,《環保法》未涉及。
該負責人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多,而對作出決策的領導干部特別是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往往難以追責到位,容易出現‘權責不對等’的現象”。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稱,《環保法》只強調地方政府的責任,未涉及地方黨委的責任,某種程度將地方黨委“排除”在了法律責任之外。“這種制度 設計不合理。在我國的制度框架中,地方黨委中的黨委書記才是‘班長’,板子不能只打到地方政府的身上”。竹立家說,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等重大決策,地方黨 委有決定權。如果地方黨委通過的規劃,埋下了環境損害隱患并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理應對此負責。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也表示,“2013年組織部門對領導干部考核也提出過,加大環境和安全生產的考核,但之后并沒有聽說多少遭到責罰的例子”。他認為,“對黨政一把手共同追責,可有效加強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環境的重視。”
觀點
“天津8·12爆炸”如損害環境可迅速啟動《辦法》追責
《辦法》的施行時間為今年的8月9日。三天后,天津市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了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這起事故是否對環境造成了影響?有關部門正在實時監測中。在昨天的第七場發布會上,天津市環保局總工程師包景嶺表示,8月16日新增的27個氰化物篩查排查點位,共有17個點位氰化物檢出,其中三個點位超標,最大超標點也是距事故爆炸點最近的一個點,超標27.4倍。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說,“一些重大的事件,如騰格里沙漠污染案件,或者此次天津8·12爆炸事故如果造成重大環境損害,可以迅速實施《辦法》,至少按照《辦法》中確定的追責原則,啟動相關工作程序”。
建議啟動問責可交由“環保督察”
《辦法》規定“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都來自近年來地方環保領域存在的黨政環保責任落實不力等問題,所以有很強的針對性。上述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的環保部門有權啟動對官員的問責。
對此,地方“黨政一把手”環境問責機制的提出者和研究者、環境智庫“政通境和”負責人付華輝稱,讓地方環保部門啟動追責調查,并不具有很高的操作性,“只有上級啟動對下級,省里啟動對市里的問責,或許有可行性。”
付華輝建議,啟動問責可以由環保部下屬的區域督察中心發揮作用,因為其是獨立的第三方,由他們來啟動追責調查最為適合。
詳解生態環境損害追責
對誰追責?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追責情形?
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責:
●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地區、部門間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責:
●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如何追責?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
●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盤點近年環境事故如何問責?
回顧近年重大環境事故問責情況,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視為標志性事件。不過,這起事件被問責的也僅限于環保系統官員,時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的解振華引咎辭職,并未涉及地方黨委和地方政府層面的領導。
新京報記者梳理近五年發生的福建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石油“7·16”輸油管道爆炸(2010年)、賀江 水體污染事件(2013年)、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巖水庫污染事件(2014年)、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2014年)6起較為重大的環境污染事件,發 現問責官員多為環保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官員,地方政府黨政主要領導被問責者不多。
上述6起環境事件中,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巖水庫污染事件這3起,被問責的都是環 保系統官員。其中,上杭縣環保局原局長和副局長,肇慶廣寧縣環境保護局原局長歐陽杰、副局長彭廣華(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均被追究刑責;恩施州環保局局 長、湖北省建始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長被免職。
中石油“7·16”輸油管道爆炸事故,時任中石油董事長、黨組書記的蔣潔敏,被處以警告;時任中石油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的李新華、廖永遠,受記過處分;時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副總裁劉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總監賀榮芳行政記大過處分。
賀江水體污染事件,則追究到了地方政府有關領導的責任。賀州市副市長閉海東、夏振林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今年處置的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則追究到了地方黨委的責任。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共有14名國家機關工作人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