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 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意見》還明確對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等7種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必須 追責。
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
在傳統的審判模式下,裁判文書的署名權和簽發權相分離,即“法官署名、領導簽發”。《意見》規定,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 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 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意見》還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明確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院庭長監督案件全程留痕
《意見》還規范了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職責,明確院庭長的宏觀審判管理監督職責以及對特定四類案件的事中監督權,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進行,并要求全程留痕。
“應當特別強調指出的是,院長、副院長、庭長對特定類型案件行使審判監督權時,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但不得直 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這是此次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突出特點,也是對傳統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一次深刻革命。”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
恐嚇侮辱騷擾法官依法追責賀小榮表示,安全是法官獨立判斷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處于不安全狀態,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見》規定,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同時明確規定,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 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 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
遭受錯誤追責補償救濟
賀小榮說,現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務員管理,因受職級職數的限制,廣大基層法官退休前多數只能享受到科級待遇,加之工資待遇未能體現職業要求和專業特點,導致法官的職業尊榮感不強。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晉升和擇優選升并行的晉級制度,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的重要路徑。
在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方面,《意見》還規定,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補償救濟機制。
■七種違法審判情形必須追責《意見》規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
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意見》同時明確了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幾種情形,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