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日前發布的《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將實行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辦案組織形式。
《意見》規定,健全檢察機關辦案組織形式,在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落實檢察官員額制的基礎上,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意見》明確了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組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組可以相對固定設 置,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成,辦案組負責人為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作為辦案組負責人承擔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等工作, 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其他檢察官在主任檢察官的組織、指揮下從事具體的辦案活動。
《意見》對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務犯罪偵查、訴訟監督等三類檢察業務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運行機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 (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職務犯罪偵查案件,決定初查、立案、偵查終結等事項,由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提出意見,經職務犯罪偵 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副檢察長)決定;訴訟監督案件,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以人民檢 察院名義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檢察建議、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或提出(提請)抗訴的,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