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向監察機關報送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不支持部門之間配 合工作、干擾行政執法、違規設行政審批事項、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11種行為,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應報送監察機關。
《辦法》約束的主要人群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2006年,北京市曾發布《北京市行政執法機關向監察機關移送涉嫌違反行政紀律案件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主要針對行政執 法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本《辦法》涉及北京市全部的國家行政機關,并且明確了11種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根據要求,《辦法》發布 后即日實施,《通知》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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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政違紀可報送監察機關
◎在生態文明建設、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
◎對政府確定的部門之間應依法依規相互支持配合的事項,不予支持配合的;
◎不按照行政執法職責權限和依據,或者違反行政執法程序開展執法工作的;
◎不配合甚至干擾、阻礙正常行政執法工作的;
◎不執行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違規設定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對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變相審批,或者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的;
◎存在工作態度惡劣以及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庸懶散拖、吃拿卡要等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的;
◎違反政府采購、招投標、專項資金管理等財經紀律的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