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乘坐公交車,車輛起步時未站穩,右腳被其他乘客踩傷致使骨折。王某將公交公司起訴至法院。17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王某各項損失3643元。
2015年8月13日,王某乘坐寶城客運公司運營的密7路車,車輛行駛至密云鼓樓鑫海韻通站,司機駕駛車輛起步時,因乘客果某身體失控踩到王某右腳,造成王某右腳腳趾受傷。該事故經密云區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當日,王某到密云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足第二趾遠節骨折”,王某住院治療5天。
開庭審理過程中,寶城客運公司辯稱,本案是運輸合同糾紛,公司在提供客運服務的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沒有過錯。王某受傷是由其他乘客侵權造成的,王某應當起訴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除外。本案中,寶城客運公司作為承運方,王某在乘坐其運營的公交車過程中受傷,王某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寶城客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對王某因此所遭受的合理損失,寶城客運公司應當賠償。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寶城客運公司賠償王某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6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