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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倒逼轉型升級

2016-03-17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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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快質量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建立商品質量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意味著,適用商品范圍更廣、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將大大增加各類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這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然選擇。

    今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前,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129萬余件,同比增長超過11%。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降反增,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企業違法成本低、消費者維權難度大。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讓侵權和欺詐者付出沉重代價,是社會公眾的強烈呼聲。

    對消費者而言,法律法規是維護其正當權益最有力的武器。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對存在“欺詐行為的”或“生產不合格的食品”等有兩倍至十倍不等的賠償規定。然而,這種懲罰在實踐中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因此,權益受到侵害后,真正愿意站出來主張自己權利的消費者是少數,更多的是“沉默的大多數”。

    “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現的是國家對侵權損害賠償的司法干預,通過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一種實質正義。國外一些巨額侵權賠償案例多屬這種類型。例如,此前大眾汽車集團在所產柴油乘用車內安裝作弊軟件,故意規避美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有可能面臨美國相關部門最高達180億美元的罰款。

    “法律以懲罰令人有所戒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讓為惡、欺詐的企業感到實實在在的痛。只有當違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收益,違法預防才能在實踐中真正落地,并倒逼企業把心思放到提高產品質量和產品創新上,為中國制造的轉型升級作出貢獻。

    法規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實施。人們期待,商品懲罰性賠償制度能真正得到實施,對肆無忌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迎頭痛擊。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維權的法治環境,例如在消費侵權案中更多地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增強消費者運用法律維權的能力。多措并舉,激發群眾能消費、敢消費、愿消費的良好市場環境,讓消費這駕馬車跑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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