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國家級自學考試被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考生和替考者雙方均犯罪。記者從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獲悉,目前法院已經審結此案,二被告雙雙被判有罪。
公訴方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稱,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 人王某讓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參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9時許,李某進入考場,考試過程中監考老師發現李某與其攜帶的準考證、身份證上照片存在較大差 異,考試結束后將李某帶至教務辦公室核實情況,李某承認代替王某參加考試,11時許監考老師報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 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王某能夠自動到案,且如實供述罪行,可認定為自首,并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判決二被告罪名成立,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