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故意逾期舉證拖延訴訟,嚴重影響了正常的訴訟程序。記者1日從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一起案件中故意拖延訴訟的被告作出了罰款8萬元的處罰決定。
被告徐某因買房于2011年4月向原告鄭某簽署借款單,約定鄭某借給被告徐某人民幣2300萬元,借期1至2個月,利率為月息8至10個點。借 款單簽署后,原告之妻趙某于2011年4月將借款2300萬元轉付至徐某賬戶。后經催要,徐某始終未償還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徐 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審理中,法庭曾于2016年5月12日給被告徐某十天舉證期限,后再于5月27日給徐某延長30日舉證期限。在兩次舉證期限范圍內被告不積極舉 證,故意拖延,并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向法院提供部分證據。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對案件有重大影響,法院決定重新組織舉證質證,并對徐某作 出罰款8萬元的決定。7月29日,徐某向法院交納罰款人民幣8萬元。
法官提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