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檢察微信公眾號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檢察微信公眾號應當妥善回應網民通過微信途徑提出的舉報訴求,推進陽光檢務,促進構建良性互動的檢察公共關系。
辦法指出,檢察官方微信公眾號應當結合工作需要,設置檢察機關門戶網站、案件信息公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法律咨詢服務、控告申訴舉報(預約)、檢察官以案釋法等相關鏈接,拓寬服務平臺,積極開展在線法治宣傳和便民服務,完善與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網民通過微信途徑提出的舉報、控告、申訴等訴求。
辦法將檢察微信公眾號分為兩類,分別是各級檢察機關及所屬機構登記注冊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和檢察人員以公開職業身份信息登記注冊的檢察人員微信公眾號。
根據規定,檢察微信公眾號開設單位和開設個人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提高網絡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防止發生網絡信息安全事故。檢察微信公眾號不得開展商業營銷等與檢察職業不相符的活動,或發表與檢察職業不相符的言論。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有害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要作出相應處理。
據悉,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共開通微信公眾號3800余個,粉絲數量總計520余萬,發布微信作品100余萬篇。